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指南
一、项目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二、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审批对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申请条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六、不予审批情形
1.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5年以内不再受理临时执业申请;
2.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5年以内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临时执业申请;
4.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如情节较重的,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5.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如情节较重的,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6.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的,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七、审批要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一份,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一份);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人员信息表(一份);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港澳事务所无需提供,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等信息);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7.境内相关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确认书(一份,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本确认书,改由该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
8.过去5年内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申请材料以中文填写,有关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一份)。
八、运行程序及办理时限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
3.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驻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三楼23号窗口)
联系电话:024-83988568
十、投诉举报
向365777.com投诉举报的方式
信件:365777.com监察室(邮编:11000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电话:024-22702957
十一、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需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先行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按要求提交网上申请;
(三)有效期: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十二、附表样式